公司职员对外销售公司产品后,所得收入未上交公司,公司如何维权
案情简介:
被告原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,负责销售酒品及回收酒款。2017年离职时,尚欠销售款100,500.00元。2018年08月19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《借条》,承诺2018年12月前分期归还,如没有按时还款,余款以每天处罚千分之一罚金。同日,被告归还借款3,000.00元。原告于2019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提出如前诉请。
办案经过:
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辩称《借条》系其离职时公司强行与其签订,但未提供证据佐证。
案件结果:
经过法庭审理,办案律师向法官出示各项证据,最终法官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请,判决被告归还所欠公司的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律师观点:
当事人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的债权债务,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双方约定的罚金超过了年利率24%,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%计算利息,被告辩称《借条》系其离职时公司强行与其签订,因未提供证据佐证,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九十七条、第二百零六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。